一文详解60万香港TVP科技券补贴计划

发布日期:2023-07-25 10:47
香港政府一直致力于推动本地经济的科技创新和发展,香港科技券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创新政策,旨在为本地企业/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更好地使用科技服务和方案,从而提高生产力和进行业务流程升级转型。
政府深知科技券对于企业/机构的重要性,为此,政府积极推广科技券,并不断完善政策和流程,增加券额和种类,以满足不同类型企业/机构的需要。政府还加强了对科技券计划的财政支持,确保企业/机构能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并促进本地经济和科技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1.什么是TVP科技券补贴
创新及科技基金于2016年11月推出「科技券」,旨在支持本地企业或机构使用科技服务和方案,以提高生产力或将业务流程升级转型。
而自2020年起,每间公司可获的资助上限提升到港币60万元。最多可获批6个项目,同时资助比例提升至75%,企业或机构只需为申请项目自行支付余下25%的金额。

2.TVP资助范围
创新科技署 (创科署)负责管理科技券,并已委托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生产力局)协助执行此计划。创科署及或生产力局(以下分别及合并称为秘书处),均保留在任何时候决定个别企业机构是否符合科技券申请资格的权利 。
01
科技顾问服务

包括人力成本及为推行项目而产生的任何其他相关成本。申请者应载述委聘顾问的预期成果,以及支付予顾问的款项的分项数字,包括人力成本及为推行项目而产生的任何其他相关成本。
02
购买属项目必要组成部分的定制部分

包括涉及标准模块(不论是否包含度身订制的功能)的系统,只要并非在市面一般店铺现成购买到,可视为订制项目。
03
购买属项目必要组成现成购买部分

「现成项目」是指凡可由申请者自行直接在市面一般店铺购买及安装/使用的设备/软件。不应超越项目成本50%。
04
项目审核

核准资助额超过五万港元的项目必须进行的项目审计,惟获计算入项目总成本的审计费用上限3,000 港元。

3.哪些企业可以申请
(1)申请公司符合以下其中一项要求:
-根据有关条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机构;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记;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
(2)不是香港上市公司,也不是政府资助机构或任何政府资助机构附属公司。
(3)提交提请的公司须在本港有实质业务运作,且该业务与申请项目相关。

4.资助标准
科技券计划会以3:1的配对模式,向每家合资格 企业机构提供最多60万港元资助申请者必须以现金投入不少于核准项目总成本四分之一的资金。
换言之,本计划会向申请者提供不多于项目实际成本四分之三的资助。本计划不接受申请者以实物出资作为项目成本。在申请者与政府签订资助 协议并提供文件证明申请者已将其相应的出资份 额存入指定银行帐户。
秘书处会在核实有关文件后将不超过项目核准资助额25%的首期拨款存入同一银行户。终期拨款 将项目完成以及项获批的科技券计划项目下的开目最终报告获秘书处接纳后发放予申请者。支项 目(包括申请者及政府出资的部分)不得接受其他本地公共资助来源的资助。

5.终止项目
如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政府可透过秘书处向申请发出书面通知,可随时终止全部或部分资助,并实时生效 :
(1)申请者违反资助协议的任何条款及条件 ;
(2)项目未能按核准建议书的要求取得实质进展。
(3) 秘书处认为 :
-项目不太可能按核准建议书及资助协议的要求完成;
-基于公众利益,项目应被终止;
(4)申请者申请终止项;
(5)申请者的管理层、拥有人或控制权出现任何重大变动申请表格所载的顾问或服务提供者的组成出现任何重大变动;
(6)申请者作出任何有损项目的行为;
(7)申请者曾经或正在作出可能构成或导致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不利于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
(8)因通过任何决议案、展开任何法律诉讼、或获颁任何法令而可能导致申请者遭清盘或解散 (重组或合并目的除外 ),或就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委任财产接收人、临时清盘人、清盘人或破产管理人,或申请者作出对债权人有利的转让或与债 权人全面达成债务重整协议,或申请者威胁作出这些事宜中的任何一项,或有任何判处申请者败诉的判决,或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发生任何影响申请者的类似事自。
(9)如申请者不论任何原因终止项目,均应立即以书面通知秘书处,说明终止项目的原因。

6.流程说明
(1)向服务供应商索取报价单及已签署的诚信及不合谋报价/投标确认书;
(2)通过科技券计划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及附上所需文件;
(3)相关部门进行内部审核;
审核的标准一般为:
-项目与申请者业务的关联性;
-技术顾问/服务供应商过往有否不良记录;
-预算及申请者业务是否合理。
(4)申请通过后,申请者与创新科技署签订资助协议;
(5)按需要自行申请首期拨款(最高首期拨款可达资助额25%);
(6)开展项目并于1年内完成及提交终期报告及审核账目;
(7)创新科技署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评审结果;
(8)发放资助给获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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