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香港BUD政府补贴申请流程+ 查看更多
一、香港专项资金:
香港专项资金是鼓励香港公司到内地发展业务,资助非上市香港企业推行有关发展品牌、升级转型或拓展内销的项目,从而提升他们在内地的竟争力,促进他们在内地的业务发展。
二、申报条件:
1、支持领域:
领域不限,有一定创新能力并致力拓展内地的企业优先。
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工厂、服务业、高技术服务、电子商务、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新材料、服装、化妆品。
2、申报条件:
1)按照《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记
2)香港和内地均有公司,内地股权比例要超51%(同一大股东在香港占30%以上,内地51%以上)
3)上一年营收超100万(港币)。
4)有一定创新能力。
3、所需材料:
1)立项报告、结题报告(我会可协办);
2)采购开支系列合同、凭证、转账记录;
3)企业资质文件;
三、时间:
全年
四、政府奖励:
为协助振兴香港经济,扶持本土企业把握国家「十二.五」规划的机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16月推出一项总值10亿元的「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拓展内销市场的专项基金」(简称「BUD专项补贴」),于2021年12月再次注资20亿元,优化措施于2020年1月推出后,每家企业的累计资助上限增加至港币七百万元。
五、企业资助范围
1、新设业务单位的相关开支、额外增聘员工;
2、购买机器、设备及模具;
3、产品样本;
4、广告推广;
5、展览会及宣传活动之相关货运、交通及住宿;
6、设计/制作宣传品;
7、电子商贸平台/网页;
8、流动应用程序 (推广用途);
9、检测及认证服务;
10、项目直接相关的专利和商标注册;
11.为获批项目所需的帐目外聘核数费。
六、香港BUD专项基金申请的评审及审批
本计划全年接收申请:
1、评审流程
(1)生产力局会经过初步评估所有申请。有需要时,生产力局会在评估过程中联络申请企业以寻求澄清或要求补充资料。
(2)从相关政府政策局/部门4成员组成的跨部门委员会把参照生产力局的初步评审结果进行审批(撤回个案除了外)。
(3)由一名高级政府官员担任主席,工商专业界的成员及非官方成员组成的计划管理委员会将会根据跨部门委员会的建议审批申请(撤回个案除了外)。
2、评审时间表
在正常情况下,生产力局会在收到填写妥当并附有全部所需证明文件及澄清资料的申请表格当日起计的60个完整工作日内,评委会建议咨询跨部门委员会及计划管理委员会后,完成审批程序。
3、审批标准
生产力局、跨部门委员会及计划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各申请的个别情况进行审批(撤回个案除外),主要审批原则如下:
(1)公司项目通过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或拓展营销,有助申请企业的业务在自贸协定市场有即时或长远的发展;
(2)公司项目可建立及增加申请企业或其产品/服务在自贸协定市场的竞争优势;
(3)公司项目应具有实质的成果,以便监察进度及评估项目成效;
(4)公司项目应包括发展自贸协定业务的实际行动。
4、评审及审批的两种方式
方式一:申领首期拨款
方式二:不申领首期拨款
公司申请到账后就能灵活运用补贴资金,在内地或自贸协议地区推行项目,发展及强化企业产品及服务品牌。
七、香港BUD专项基金申请注意事项有哪些?
1、申请项目若在申请企业的东盟国家当地/内地业务单位内实施(特别是涉及招聘人手及购置设备的措施),申请企业必须提交与东盟国家当地/内地业务单位之直接投资关系法定证明文件。
2、申请项目如涉及受管制的产品或行业(如医疗器材、化妆品、食品、药品、跨境电商、出版及教育等),企业一般需先取得相关产品/服务的许可証/合格証 /批文才能开展项目。
3、企业必须遵守相关国家的监管要求和法律。
4、申请项目如涉及代理其他品牌产品的推广/销售,企业须先取得该产品于东盟国家当地/内地之代理权,而取得代理权的时间也需要确保有足够长的时间让企业发展业务。
5、申请项目如涉及创建自家品牌,企业一般需要对计划注册的自家公司品牌商标完成搜查,以确定注册可行及开展东盟国家当地/内地的品牌商标注册申请。
八、BUD适用于全球36个地区:
· 内地
· 东盟地区: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
· 其他地区:澳洲、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 加拿大、智利、丹麦、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科威特、墨西哥、荷兰、新西兰、瑞典、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英国
BUD专项基金包括 「内地计划」和 「自贸协定计划」两部分
主要是协助香港企业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拓展营销市场。
1、内地计划:资助个别香港企业推行有关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和拓展内销的项目,从而提升他们在内地的竞争力,促进他们在内地业务的发展。
2、自贸协定计划:为了进一步支持本地企业应对香港经济所面临的挑战,并将BUD专项基金的资助适用地域范围扩大至所有与香港签署自由贸易协议(自贸协议)的经济体。
自贸协定计划地域范围包括:东盟的成员国(即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澳洲、智利、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瑞士)、格鲁吉亚、澳门和新西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