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小课堂|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条款解读(一)——整体概况

发布日期:2022-12-20 16:40
RCEP第四章《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章节共包含21个条款和1个附件(执行承诺的期限表)该章节明确海关程序适用干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以及进出每一缔约方关税领土的运输工具,提出了海关法律和法规应具有可预测性一致性和透明性,简化了海关通关手续,促进了海关程序高效管理,推动了货物快速通关及贸易增长,整体水平超过了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便利化协定》(TFA)为创造区域供应链的稳定发展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章节21个条款的主要措施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海关法律法规遵循原则
简化通关程序
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优化企业管理

一、 海关法律法规遵循的原则
01 保证一致性

缔约方应当保证其海关法律和法规在其关税领土内一致实施和适用。
02 保持透明度
缔约方应在可能的范围内在互联网上及时公布并更新有关信息,并应以非歧视和易获得的方式使政府、贸易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晓。

二、简化通关程序
01 设立抵达前处理程序

允许提交货物进口所需的文件和其他信息,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开始处理,从而加快货物放行。
02 简化海关程序
对货物检查以合理和必要为限,对快运货物、易腐货物等争取实现货物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推动了果蔬和奶制品等生鲜产品的快速通关和贸易增长。
03 实施风险管理
通过适当选择性标准进行风险评估,将监管集中于高风险货物,加快低风险货物的放行。选择性标准包括协调制度编码、货物性质和描述、原产国、货物启运国、货值、贸易商合规记录以及运输工具类型等。

三、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01 规定预裁定措施

对实施预裁定的原则、范围、流程以及效力等做了详细规定,提高了海关程序的管理能力。
02 应用信息技术
使用可以加速货物放行的海关程序的信息技术,包括在货物运抵前提交数据以及用于风险目标管理的电子或自动化系统,便于海关对于海关程序的电子化管理。

四、优化企业管理
01 实施信用管理

RCEP向“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提供与进口、出口或过境手续和程序相关的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除与中国已签订AEC互认安排的国家以外,RCEP还覆盖了目前尚未建立AEO制度的国家根据RCEP的规定,所有成员国均应当建立AEO制度,因此,RCEP为中国日后与相关国家建立AEC合作提供了前提条件。
02 实施稽查管理
设立透明的后续稽查程序,以风险为基础选择当事人或货物进行后续稽查,保证海关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得到遵守。作为贸易便利的后续保障,稽查能够约束行为人的守法情况,在促进贸易便利的同时维护贸易秩序。
(文来源于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青岛海关、天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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