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27
RCEP小课堂|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条款解读(四)——对比WTO《贸易便利化协定》+ 查看更多
RCEP小课堂|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条款解读(四)——对比WTO《贸易便利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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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2-20 17:13
《贸易便利化协定》(TFA)于2017年2月生效,是WTO成立以来的首个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更是全球第一个以海关事务为主要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定对简化海关及口岸通关程序、促进贸易便利化做出了全面规定。RCEP《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章节中的21项条款是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24项条款中发展而来的。
相较于TFA,RCEP在以下6个方面提出了增强条款,其中部分条款是首次提出。
一、RCEP突出强调了“一致性”原则
RCEP要求海关的法律法规在一国境内实施时需保持协调一致,避免国内各地海关因对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而实施不同通关流程,影响整体通关水平的提升和海关程序的可预见性。
二、RCEP对预裁定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
RCEP在商品归类和原产地规则基础上,首次将海关完税价格方法和标准列入预裁定的必含项,考虑中小企业特定需求,明确作出预裁定的期限应尽可能为90天,且规定预裁定有效期应至少3年等。RCEP通过在预裁定领域制订更加明确和全面的标准要求与期限说明进一步优化海关流程。
三、RCEP更加强调以信息技术提升海关运行效率
RCEP规定,可在货物运抵前提交电子数据,约定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有同等法律效力,缔约方应加强合作提升信息技术的通关应用程度等,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必然成为贸易便利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四、RCEP首次对货物放行提出具体时间安排
RCEP要求在提交通关信息后尽可能48小时内安排货物放行,易腐货物快运货物争取6小时内放行,这些在WTO《贸易便利化协定》中均未明确指出。缩短通关时间是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的关键因素,RCEP缔约方一旦达成这一目标,将带动区域内包括跨境物流、生鲜冷藏在内的产业蓬勃发展。
五、RCEP就“经认证的经营者”(AED)计划协同合作提出具体建议
目前RCEP 11个缔约方已建立AEO制度,中国与其中的5个国家(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签署了AEO互认安排。RCEP要求各缔约方应在AEO计划方面进行合作,明确要求使用磋商联络点作为沟通合作渠道,包括交换信息、共享经验和实践案例等,并且首次提出设立协调员为企业通关提供支持,加强AEO计划合作等。
六、RCEP对履行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承诺提出明确期限安排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对于条款履行期限的安排,是通过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方式进行,简言之,就是发达成员应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实施全部贸易便利化措施,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则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所有条款进行A、B、C分类选择:
A类: 协定后立即实施的条款
B类: 协定生效后经过渡期实施的条款,具体过渡期时间长短由成员自行确定并作出承诺
C类: 协定生效后经过渡期且需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支持才具备实施能力的条款
RCEP则是通过谈判方式,由各方通过谈判磋商,确定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时间,最终在协定附件中以《执行承诺的期限表》形式,列明不同国家履行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条款的过渡期时间表。
RCEP《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章节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具体条款对比


相较于TFA,RCEP在以下6个方面提出了增强条款,其中部分条款是首次提出。
一、RCEP突出强调了“一致性”原则
RCEP要求海关的法律法规在一国境内实施时需保持协调一致,避免国内各地海关因对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而实施不同通关流程,影响整体通关水平的提升和海关程序的可预见性。
二、RCEP对预裁定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
RCEP在商品归类和原产地规则基础上,首次将海关完税价格方法和标准列入预裁定的必含项,考虑中小企业特定需求,明确作出预裁定的期限应尽可能为90天,且规定预裁定有效期应至少3年等。RCEP通过在预裁定领域制订更加明确和全面的标准要求与期限说明进一步优化海关流程。
三、RCEP更加强调以信息技术提升海关运行效率
RCEP规定,可在货物运抵前提交电子数据,约定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有同等法律效力,缔约方应加强合作提升信息技术的通关应用程度等,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必然成为贸易便利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四、RCEP首次对货物放行提出具体时间安排
RCEP要求在提交通关信息后尽可能48小时内安排货物放行,易腐货物快运货物争取6小时内放行,这些在WTO《贸易便利化协定》中均未明确指出。缩短通关时间是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的关键因素,RCEP缔约方一旦达成这一目标,将带动区域内包括跨境物流、生鲜冷藏在内的产业蓬勃发展。
五、RCEP就“经认证的经营者”(AED)计划协同合作提出具体建议
目前RCEP 11个缔约方已建立AEO制度,中国与其中的5个国家(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签署了AEO互认安排。RCEP要求各缔约方应在AEO计划方面进行合作,明确要求使用磋商联络点作为沟通合作渠道,包括交换信息、共享经验和实践案例等,并且首次提出设立协调员为企业通关提供支持,加强AEO计划合作等。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对于条款履行期限的安排,是通过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方式进行,简言之,就是发达成员应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实施全部贸易便利化措施,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则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所有条款进行A、B、C分类选择:
A类: 协定后立即实施的条款
B类: 协定生效后经过渡期实施的条款,具体过渡期时间长短由成员自行确定并作出承诺
C类: 协定生效后经过渡期且需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支持才具备实施能力的条款
RCEP则是通过谈判方式,由各方通过谈判磋商,确定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时间,最终在协定附件中以《执行承诺的期限表》形式,列明不同国家履行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条款的过渡期时间表。
RCEP《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章节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具体条款对比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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