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小课堂|进口享惠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22-12-21 17:23

Q1:

进口原产货物申请适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税率时,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A: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为进口原产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申报,并且凭以下单证办理:

(一)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

(三)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还应当提交证明货物符合直接运输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Q2:

RCEP协定代码是什么?

A:

RCEP协定代码22。


Q3:

进口商品适用RCEP协定税率和最惠国税率(暂定税率)时,是否从低征收?

A:

除《协定》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都是从低适用。


Q4:

在什么情况下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可以免予提交原产地证明?

A:

同一批次进口原产货物完税价格不超过200美元的。但如为规避有关规定拆分申报进口货物的,不适用该项规定。


Q5:

如货物在RCEP实施前启运,是否可以享受协定税率?

A:

《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其他成员方出口,尚未抵达我国的在途货物,进口人在2022年6月30日前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明的,可以申请享受《协定》项下协定税率。


Q6:

进口报关时尚未取得原产地证明,怎么办?

A:

原产国(地区)申报为成员方的进口货物,企业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未取得有效原产地证明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提供税款担保。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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