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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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3-09 15:16
科技券计划简介
科技券于2016年11月以先导形式推出,资助香港本地中小型企业(下称“中小企”)使用科技服务和方案,以提高生产力或升级转型。其资助额为项目成本的三份之二,以20万为上限,先行3年至2019年11月为止。自2019年2月27日起,科技券变成恒常计划,资助上限倍增至40万。至2019年中,已有超过1,000宗申请成功个案。由2020年4月1日,政府资助比例提升至75%,累积上限增加至60万港元。
科技券申请资格
(a)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记;或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 根据有关条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机构;
(b)并非政府资助机构*或任何政府资助机构*的附属公司;
(C)在提交申请时在本港有实质性业务运作,而该业务须与申请项目相关。
*政府资助机构指接受政府经常资助的机构。有关资助予以支付这些机构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运作扩展。经常资助可能佔有关机构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或仅属小额的供款╱赞助,在有关机构的总收入中佔一个很小的比例。
简单而言,只要是非上市的公司 (包括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没有接受政府资助的机构和担保公司组织都符合申请资格。
(b)并非政府资助机构*或任何政府资助机构*的附属公司;
(C)在提交申请时在本港有实质性业务运作,而该业务须与申请项目相关。
*政府资助机构指接受政府经常资助的机构。有关资助予以支付这些机构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运作扩展。经常资助可能佔有关机构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或仅属小额的供款╱赞助,在有关机构的总收入中佔一个很小的比例。
简单而言,只要是非上市的公司 (包括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没有接受政府资助的机构和担保公司组织都符合申请资格。
科技券资助项目
(a)科技顾问服务(选择性委任聘请)
(b)订制设备、硬件、软件及科技服务或方案(属于项目必要组成部分)
(c)现成设备、硬件、软件及科技服务或方案(属于项目必要组成部分;且小于等于项目总成本50%)
(d)项目审计(核准资助额大于HKD50,000时;费用上限为HKD3,000)
请留意:一般营运成本不会获科技券资助,如租金、人工及市场推广费用等都不属科技券资助范围。
非资助范围
一般营运成本不会获科技券资助,如:
(a)员工薪金、津贴、一般培训及发展;
(b)日常营运所需的一般办公室设备/硬件、软件及科技服务或方案;
(c)非与科技相关的专业服务费;
(d)市场及品牌推广费用;
(e)交通和住宿;
(f)融资支出以及行政费用。
(g)现有设备的採购、维修保养、保用及保险;
(h)在项目获批之前或项目期以外产生的支出。
(a)员工薪金、津贴、一般培训及发展;
(b)日常营运所需的一般办公室设备/硬件、软件及科技服务或方案;
(c)非与科技相关的专业服务费;
(d)市场及品牌推广费用;
(e)交通和住宿;
(f)融资支出以及行政费用。
(g)现有设备的採购、维修保养、保用及保险;
(h)在项目获批之前或项目期以外产生的支出。
科技券评审准则
(a)评审项目与申请企业的业务是否相关。
(b)企业需详细说明项目如何帮助提高生产力、扩展企业的业务、降低成本或提升员工的效率、或升级转型,以增强竞争力
(b)企业需详细说明项目如何帮助提高生产力、扩展企业的业务、降低成本或提升员工的效率、或升级转型,以增强竞争力
(c)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 委员会参照其所知悉的有关技术的市价作出评估。
(d)科技券所提出的项目推行细节是否合理 -考虑的因素可包括有否订定具体及可 量化的项目成果。
(e)有关顾问或服务供应商者的有否不良的营业记录。
科技券资助上限
科技券会以3:1的配对模式,向每名合资格申请者提供最多60万港元资助。申请者必须以现金投入不少于核准项目总成本四分之一的资金。科技券会以发还款项方式向申请者提供不多于项目实际成本四分之三的资助。每名合资格申请者最多可获批六个项目,惟累计资助上限为60万港元。为确保能专注推行项目,申请者不得同时进行多于一个科技券项目。获批的科技券项目下的开支,不得接受其他本地公共资助来源的资助。
申請所需文件
(a) 申请者的商业登记署表格1(a)/1(c)或最近期的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表格 NAR1)的副本
(b) 申请者在提交申请时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的证明文件副本,而该业务须与申请项目相关。例如最近三个月内发出的发票/收据或商业合约、最近期的经审计帐 目、利得税报税表及税务局发出的评税通知书
(c) 代表申请者签署申请表格的人士的有效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副本
(d) 所有根据本指南第12 段取得的已签署的诚信及不合谋报价/投标确认书副本
(e) 竞投者提交的报价单副本,上面显示竞投者的详细联络资料 (包括地址、电话和电邮)。请列明申请者拟选取的报价单,以及每张报价单上的项目如何对应申请表格乙(I)部的项目开支。
(b) 申请者在提交申请时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的证明文件副本,而该业务须与申请项目相关。例如最近三个月内发出的发票/收据或商业合约、最近期的经审计帐 目、利得税报税表及税务局发出的评税通知书
(c) 代表申请者签署申请表格的人士的有效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副本
(d) 所有根据本指南第12 段取得的已签署的诚信及不合谋报价/投标确认书副本
(e) 竞投者提交的报价单副本,上面显示竞投者的详细联络资料 (包括地址、电话和电邮)。请列明申请者拟选取的报价单,以及每张报价单上的项目如何对应申请表格乙(I)部的项目开支。
项目期限
每个项目一般应在12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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