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P科技券计划常见问答集锦

发布日期:2023-04-11 15:23

1.如何申请科技券?

任何申请者可通过科技券计划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书:https://www.itf.gov.hk/l-tc/TVP.asp
请留意:任何企业或机构在提交申请表格前,须确保已在表格附下列的所须文件:
(a) 申请者的商业登记署表格1(a)/1(c)或最近期的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表格 NAR1)的副本;
(b) 申请者在提交申请时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的证明文件副本,而该业务须与申请项目相关。 例如最近三个月内发出的发票/收据或商业合约、最近期的经审计账目、利得税报税表及税务局发出的评税通知书;
(c) 代表申请者签署申请表格的人士的有效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副本;
(d) 所有根据本指南第12 段取得的已签署的诚信及不合谋报价/投标确认书副本;
(e) 竞投者提交的报价单副本,上面显示竞投者的详细联络资料 (包括地址、电话和电邮)。 请列明申请者拟选取的报价单,以及每张报价单上的项目如何对应申请表格乙(I)部的项目开支。

2.哪些项目能得到科技券的资助?

科技券向使用科技服务和方案的项目提供资助,以助申请者提高生产力或将业务流程升级转型。 科技券涵盖的典型科技服务及/或方案列表载于《申请指南》的附件二。 申请者可提出其他能达到科技券目标的科技服务及方案。 常见的方案包括:用户管理系统,人力资源流程重新设计,库存管理系统,ERP系统, POS系统,物流管理系统, 网上销售系统,客户关系/信息管理系统, 网上商店,电子商务平台,网上酒店预订系统,旅行社网站,保险经纪系统等等。

 

3.科技券可否同时提交多份申请书?

任何申请者只可在同一时间提交一份科技券申请书。 如需要提交2份申请,申请者需完成较早前获批的项目及提交项目最终报告后,方可提交新申请。

 

4.没有实质运作的公司或主要业务大部分在香港境外进行的企业或机构可否申请科技券资助?

以「空壳公司」作商业登记,或主要业务大部分在香港境外进行的企业和机构,均不会被视为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 因此,不符合申请科技券资助的资格。

 

5.公司的某项科技项目已获得其他的政府资助,可否同时申请科技券资助?

申请者在同一个已获批的项目中的相同开支项目,不可同时申请及接受其他直接的本地公营资助计划。
 

6.若申请者名下有两间公司,其中一间已成功申请科技券资助,另一公司也可以申请资助吗?

可以。申请者亦可留意,自2020年8月14日起,由相同人士分别持有30%或以上所有权的不同法人机构已不再被视为同一机构以计算累计资助总额。

 

7.创新科技署在收到申请后有什么处理程序?

创新科技署收到申请书后,会查核其资格及作初步评估。 如有需要,创新科技署会要求申请者作出澄清或提交补充资料。
合资格的申请将由科技券计划委员会(委员会)予以考虑,不合资格的则会由科技券计划秘书处退回申请者。
委员会由工商界、科技界、专业服务界及相关政府部门组成,获委员会支持的申请将提交予创新科技署署长审批拨款。

 

8.科技券有什么评审准则?

每宗合资格的申请会按个别情况予以评审和考虑。 科技券项目的评审准则包括:
a. 建议项目与申请者的业务是否相关--项目应有望透过提高生产力、降低成本或提升效率、将业务流程升级转型,以增强申请者的竞争力;
b. 预算是否合理--科技券计划委员会或创新科技署会参照其所知悉的有关技术的市价作出评估,各个开支项目须为必要及与推行项目有直接关系;
c. 推行细节是否合理--考虑因素可包括有否订定具体的项目成果。 此外,因考虑该项科技的复杂程度及项目期限等因素,推行细节应切实可行; 以及
d. 科技券计划委员会及创新科技署所知悉有关顾问及/或服务提供者的不良记录(如有)。

 

9.过往申请失败的常见原因是什么?

每宗合资格的申请会按个别情况予以评审和考虑。 过往申请不被委员会支持的常见原因包括:
  • 申请者没有提交申请相关的文件
  • 申请企业没能处理/按时回复秘书处就申请提出的问题
  • 现成项目的成本构成申请项目总成本的绝大部分
  • 申请项目只含有少量或没有科技元素,如纯购买某些硬件或软件,因而不符合计划的目标。

 

10.科技券能否在项目开始前预先向申请者发放资助款项?

如相关科技券申请是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前接获,创新科技署会以发还款项方式向申请者发放不多于项目实际成本三分之二(以创新科技署署长核准的款额为上限)的资助。 就此,申请者应在科技券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通过科技券专属网站,以电子方式向创新科技署提交所需文件,以便安排发还核准资助款项。
如该科技券申请是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或之后接获,创新科技署会在与申请者签订资助协议后,按申请者的要求发放首期拨款,上限是项目获批资助额的25%,申请者须先根据配对原则投入同一百分比的款项。 余下拨款将于创新科技署接纳申请者提交的项目完成报告后发放。

 

11.成功申请到科技券的资助,是否代表当我们完成整个项目后就可以立即取得资助款项?

申请者应在科技券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通过科技券专属网站,以电子方式向创新科技署提交下列文件,以便安排发还核准资助款项:
a. 项目最终报告,当中指明项目已经完成,并载有项目开支摘要及项目成果;
b. 项目成果证明(例如顾问报告、交付收据、软件系统的电脑截图、设备/硬件的照片、举办培训的纪录如照片及培训教材等);
c. 每个开支项目的付款发票及相应收据正本或副本。 发票及收据上的付款人名称必须与申请者名称相同;
d. 如核准资助额超过五万港元,须向创新科技署提交由独立审计师编制的经审计项目收支表; 以及
e. 如核准资助额为五万港元或以下,申请者须拟备及提交最后收支表,并声明该最后收支表准确无误,且所有开支均符合资助协议所载的规定。 申请者拟备最后收支表时,可参阅《申请指南》审计要求部分提及的《审计师须知》附件内载述的经审计收支表格式。
创新科技署有权就最后收支表进行详细核查。逾期递交所需文件,可导致暂缓发放、削减或停止发放项目资助。若申请者在专属网站提交最终报告或证明文件时遇到困难而需要协助,可联络创新科技署。
分享到: